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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史以來,有關上市公司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例少之又少,由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趨勢」)針對聯交所GEM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決定之司法覆核自然影響深遠。於2020年10月9日上午,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七樓十五號法庭進行聆訊。目前,正待法庭對是否允許司法覆核作出判令。
聆訊開始後,首先由代表中國趨勢的資深大律師發表陳詞,然后由代表聯交所的資深大律師進行答辯,接著是法官提問。
在提交法庭的陳詞中,中國趨勢指出:聯交所的決定缺乏充分原因依據,程序不公。具體包括:
一、覆核委員會決定不合理,以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理由:
(一)經對中國趨勢及其子公司(“中國趨勢集團”)的財務狀況(包括資產,收入和利潤)進行分析之後,任何理性決策者都不會合理地作出該決定。
(二)中國趨勢集團近年以及最新關於資產、收入和利潤的數據,當中包括中國趨勢呈交予覆核委員會的書面陳詞中提及有關中國趨勢集團的財務狀況,再對比以往除牌的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表明中國趨勢集團並非極端個案,並擁有大量資產,能產生足夠的收入和利潤。
二、覆核委員會決定程序上不公:基於合理的期望及缺乏提供充分原因:
(一)中國趨勢集團及其股東有合理的期望,即在中國趨勢集團財務狀況與以前十年相比沒有重大變化以及GEM上市規則維持不變的情況下,可繼續進行股票交易。
(二)基於程序公正原則,任何做出決定的理由均需要充分和清晰。
聆訊後,中國趨勢負責人表示:聯交所針對中國趨勢的決定所依據的上市規則第17.26條「資產不足」、「業務不足」兩項指標,事實上完全不適用中國趨勢的情形,讓人質疑聯交所有法不依、濫用權利。深信法庭會依法治原則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