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趋势就联交所决定

申请司法覆核

· 中国趋势

   中国趋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趋势”)于本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趋势已经就联交所决定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公告中还提及中国趋势大股东就联交所决定提起司法覆核之进展。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上市覆核委员会(“覆核委员会”)认为中国趋势未能维持足够运营或拥有足够价值的有形资产和/或根据GEM规则第17.26条可以证明其潜在价值足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的无形资产,因而决定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4条维持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决定,并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14条进行取消中国趋势继续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之程序。

 

   中国趋势对覆核委员会无视其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作出的答辩意见,特别是无视其去年营业收入及毛利已有大幅成长仍作出上述决定,表示十分震惊与遗憾。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国趋势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已经聘请法律顾问,基于如下理由向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就联交所决定申请司法覆核的许可(案件编号: HCAL 818/2020)(“司法覆核案件”):

 

   一、覆核委员决定不合理,以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理由,包括:

 

   (一)经对中国趋势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收入和利润)进行分析之后,任何理性决策者都不会合理地作出该决定。

 

   (二)中国趋势及其附属公司近年以及最新关于资产、收入和利润的数据,当中包括中国趋势呈交予覆核委员会的书面陈词中提及有关中国趋势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再对比以往除牌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表明中国趋势及其附属公司的情况并非极端个案,并拥有大量资产,能产生足够收入和利润。

 

   二、覆核委员会决定程序上不公:基于合理的期望及缺乏提供充分理由。

 

   (一)中国趋势及其附属公司及其股东有合理的期望,即在中国趋势财务状况与过去十年相比无重大变化以及GEM上市规则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可继续进行股票交易。

 

   (二)基于程序公正原则,任何做出决定的理由均需要充分和清晰。

 

   中国趋势的申请迅速获得高等法院回应。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中国趋势收到高等法院就司法覆核案件发出的信函(“案件信函”)。于信函中,高等法院作出以下指示(“法庭指示”):

 

   (一)司法覆核案件将进行合併聆讯:(i)申请司法覆核的许可;(ii)司法覆核的实质性申请;预计聆讯时间一日;

 

   (二)申请人须于收到案件信函之日起14日内将已存档法庭的司法覆核申请文件送达答辩人; 及

 

   (三)双方须于中国趋势根据上述第(二)段送达文件后28日内向法庭提交经双方同意就进行该司法覆核申请的指示;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申请人须排期进行30分钟的案件聆讯以获得进一步指示。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中国趋势已经去信联交所并依照法庭指示把有关司法覆核案件文件之副本送达联交所。与此同时,本公司向联交所提出就进行该申请的法庭进一步指示,现正待联交所实质答复。

 

   此外,中国趋势大股东中国科技教育基金会表示:鉴于中国趋势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提起申请司法覆核许可,高等法院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准许撤回CTE司法覆核案并颁令没有任何讼费。

 

   中国趋势表示,对覆核委员会决定申请司法覆核之理据充分有力,并对香港法治保有信心,相信透过法律手段将可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